在周长风所主导的大力推动下,多位议员和将领和共同努力让法律草案呈递到了刑部尚书的案前。
这份名曰《战时军人婚事保障律例若干之草案》的草案总字数不多,条目和注解加起来也就两页纸。
“现在这些事真挺意想不到啊,人心不古,女子越发的避害趋利了。”一名官员微微摇头。
刑部尚书带着老花镜、眯着眼睛仔细地将之阅毕,感叹道:“亡羊补牢,为时未晚。有些事情啊,平常就是想不到,也重视不起来。”
随后有人取来了印章,为这份临时法律草案盖上了鲜红的方形大印。
立宪之后的明政府组织结构经过多次微调,但大体上与当时无异。历史久远的六部虽没有取消,但实际职能变化不小,部与部之间的差距非常大。
比如兵部作为军事部门,其职能就很重要,下辖的一厅二局三署四司都不能越级汇报,所以一把手兵部尚书的权责相当大。
又例如礼部,它下辖外务司、教学司、文艺司等等部门,但这些部门都可以直通中央,因此礼部其实是被架空的,礼部尚书也成了有名无权的清贵之职。
得到了朝廷大员的批复,草案在经过完善以后化身为正式提案,之后移交至谘政院。
接下来的标准流程是评审、辩论、表决,如此方可确定一项合理合规的法律。
「凡在役军人之妻不可单方和离,须由官民见证洽谈之后方可;若订婚之婚约既下,与前款处置办法无异,不可单反毁约。」
「凡在役军人之妻皆须洁身自好,与人奸通,笞三十,徒半年,通告邻里;与军妇奸通之夫,杖五十,徒三年,罚金五百。」
「凡假借自身职权之便,威逼利诱淫辱在役军人之妻者,革其职,移交军队镇抚科查办,从重治罪。」
可以说这个提案非常具有大明特色,尤其是令传统的保守派人士看了拍桌叫好。
虽然确实有些和人权相悖,颇有开倒车之嫌,但眼下显然不是放任自流的时候。
作为穿越者,周长风自然是参考后世的类似法条,起初他并未想过要在这项法条中惩处女方。
观念的差异体现得很明显——几名议员和将领都一致认为如果男女私通,只惩罚男方是不够的,必须有连带责任,女方可以轻惩,但不能不惩!
在留档备份之后,提案被送去了谘政院,先由谘政院法务会进行商讨。
谘政院有包括外务会、政务会、财务会、法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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