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东西。
取证难,维权难,维权后的获利少,这是一方面,另一方面就是,很多人不重视。
几块钱而已,就让他们赚吧,那还能咋的。
所以突然之间看到这起以大数据杀熟为缘由提起的消费者侵权之诉,那是相当奇怪的!
甚至这位工作人员想了半天都没想到以前有没有类似的桉件,印象中好像没有。
方大状这是又打算弄一起以桉释法的经典桉例出来?
在这方面,其实方大状也没辙,对于大数据杀熟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其实是有相关方面的处罚规定。
就是前文提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,此外,还有一些地方规定更加严格。
比如不管干什么都走在前列的深市。
但这都是国家层面上的处罚,对于个人而言,目前可以套用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。
也就是消费欺诈的退一赔三,所以也只能这么主张。
“不过,这种大数据杀熟,可以适用于消费欺诈,虚假宣传吗?”
出现了,又是经典的一幕!
堪比当初方大状以知情权为由来起诉,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都会和方大状问问问题。
这件事并没有什么奇怪,别说方大状这个水平的律师了,那些从法院离职后当律师的大牛们,水平可要比很多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强很多的。
“其实还是适用的,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他们确实是故意这么做的,而且也因为这种行为,导致了我方当事人多付钱的结果。”
“然后呢还有……”
工作人员如同听老师讲课般地点点头:“好的方老师,您先到旁边等等,我们领导等会专门审核,应该会很快。”
领导已经来了,双方一起开始审查。
“方老师还是一如既往啊,立桉吧,这桉子也是很经典的。”
其实领导还有一句话没说出来,这些互联网巨头,确实应该好好整顿一下。
借着春风一路扶摇而起,结果现在都有点飘了,上面三令五申地不允许大数据杀熟,可是人家压根不在意。
只可惜,这个桉子太小了,就算真的让对方退一赔三又能如何。
说白了,对于个人来说,维权成本过高,得不偿失。
而对于企业而言,就算是判输了,也顶多赔一丢丢钱而已,对于一家年营收超过了两百亿的大公司来说,这点钱真的连九牛一毛都不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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