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,根据自己的猜想,进行了填补。”
“也就是说,以色列该案的原告工作,实际上具有一个‘从无到有’的生成过程。尽管齐慕容的工作仍然是复原死海卷宗的内容,但其所谓‘复原’,已经包括了某种程度的创造。”
“正是这种‘从无到有’的创造,才使得死海卷宗的复原工程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。而纵观本案,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的点校过程,并没有包含这种对缺失内容的填补。尽管原告下川有根据其他底本的内容,对点校底本遗失的内容进行了补足。但是该补足,不是其个人化的创造结果,而是仍然来自于已经在先存在的古代底本。”
“因此,本案的汉文原典点校,不可与复原死海卷宗相提并论。原告代理人提交的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该判决,不具有可参考性!”
北原听着宇都宫的言语,朝前迈进一步,大声反驳道,“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准确识别出作者的贡献。从遣唐记的排版、校勘、断句来看,我当事人的点校成果显然清晰,并足以辨别。被告代理人对于死海卷宗案的评论并不恰当!”
宇都宫看着面前的这个年轻人。
他实在是没想到在法庭辩论阶段,这个北原还能迸发出如此强悍的战斗力。
但正如同你有死海卷宗案,作为压箱底的武器一般。
宇都宫亦有藏作最后一手的外国判例!
这位法学教授再度看向审判席,“被告代理人在此呈出第三个西洋判例——音乐曲谱案!其系发生于英吉利和法兰西两国。当事人为索金斯博士。其收集了路易十四时期的一位作曲家手稿,并对该作家的音乐曲谱进行复原,包括将原始乐谱改为现代乐谱,并结合不同版本的手稿进行校正。后该曲谱被音乐制片公司所利用,索金斯遂起诉该音乐制片公司,侵犯其著作权。”
“请合议庭尤为注意法兰西法院的观点。尽管该案法院判决索金斯对复原的音乐曲谱享有著作权。但关键因素是在于其为了复原时代风格,添加了许多现代演奏者应当如何演奏该音乐手稿的注解。法兰西法院尤其强调,如果复原的编曲结果与作曲家的作品严格一致,那么将仅仅构成原作的简单转换,而无法体现个性化的特征,不能受到版权保护。”
“音乐曲谱案的判决旨趣恰与本案相同。索金斯将路易十四时期的乐谱,以现代乐谱的方式表现出来。该项过程实际上与古籍点校中,采用现代标点进行断句,十分类似。然而,法兰西法院已明确该项工程并不具备独创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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